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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5: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6763号“三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同。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极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宗教术语“三界”,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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