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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out fitnes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5:1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7342号“workout fit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50884号“WORKOUT&COFFEE及图”商标、第23814076号“bungee worko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认读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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