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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花”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5: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3207号“姊妹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5963号、第14402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介绍、授权书、网络使用宣传证据、出货单、发票、产品实物照片、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姊妹花”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姐妹花”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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