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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9 15:3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360322号“欧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822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对于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贵委员会给予其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于规定期间内未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大门图片;
  2、建筑材料内刊报道;
  3、开州日报报道;
  4、申请人变更情况。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撤销复审理由。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重庆市欧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9年7月3日经商标局核准变更为重庆市欧华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外包装采购合同及外包装图片;
  2、建筑材料内刊报道;
  3、申请人所获荣誉。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工厂大门的图片显示了复审商标及陶瓷商品。证据2、3的《建筑材料内刊》会员风采版面及《开州日报》显示,于规定期间内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陶瓷商品上被建筑材料的行业内刊杂志及《开州日报》进行了宣传报道。综上,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在陶瓷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与陶瓷商品相类似的瓷砖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23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