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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9 15:36 阅读()
申请人因第4995692号“英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260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百度搜素引擎、淘宝、京东网等,均未检测到被申请人在使用复审商标信息,从而得知该商标近三年一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是酸坛等商品,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近三年中有使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光盘):
1、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在企业介绍手册、产品宣传手册上复审商标的使用;
2、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各省市专卖店中复审商标的使用;
3、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以及户外广告宣传上的复审商标的使用;
4、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参加的社会活动,如爱心助学行、无偿献血、扶贫济困募捐活动中复审商标的使用;
5、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参加展会活动中,复审商标的使用;
6、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上,复审商标的使用;
7、2014年-2017年,答辩人庞健锋名下“英皇CRW及图”系列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通报文件;
8、2014年-2017年,答辩人庞健锋进行商标维权保护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
9、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销售浴室柜、马桶、蒸汽房等卫浴商品的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庞健锋440603197210253838于2005年11月11日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0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1类"酸坛;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2、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对复审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酸坛”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体现商品为澡盆、淋浴隔间,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酸坛、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复审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百度搜素引擎、淘宝、京东网等,均未检测到被申请人在使用复审商标信息,从而得知该商标近三年一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是酸坛等商品,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近三年中有使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光盘):
1、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在企业介绍手册、产品宣传手册上复审商标的使用;
2、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各省市专卖店中复审商标的使用;
3、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以及户外广告宣传上的复审商标的使用;
4、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参加的社会活动,如爱心助学行、无偿献血、扶贫济困募捐活动中复审商标的使用;
5、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参加展会活动中,复审商标的使用;
6、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上,复审商标的使用;
7、2014年-2017年,答辩人庞健锋名下“英皇CRW及图”系列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通报文件;
8、2014年-2017年,答辩人庞健锋进行商标维权保护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
9、2014年-2017年,被许可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销售浴室柜、马桶、蒸汽房等卫浴商品的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庞健锋440603197210253838于2005年11月11日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0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1类"酸坛;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2、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对复审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酸坛”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体现商品为澡盆、淋浴隔间,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酸坛、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复审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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