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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源”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9 14:49 阅读(

申请人因第3110426号“佳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960号决定,于2018年9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张晓兵在指定期间,从未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过复审商标,已经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张晓兵为未从事实业自然人,不具有经营能力,且复审商标未办理备案手续。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属于无效证据。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在指定期间持续公开、真实、合法商业使用,发挥了商标在市场上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其注册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申请人所述请求撤销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档案;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本收据;
  3、佳源超市门店营业场所照片、相关活动照片;
  4、佳源超市会员卡、一卡通等磁卡、签订的磁卡销售合同及采购发票、记账凭证;
  5、印刷证明、收款明细、公司营业执照、佳源超市海报;
  6、佳源超市购物小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7、被申请人及其分公司营业执照;
  8、被申请人公司章程;
  9、被申请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及购货发票;
  10、被申请人完税凭证;
  11、被申请人及其分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劳动保障合格证、开户许可证;
  12、房租金发票及开出发票;
  13、佳源超市公众号促销宣传推广资料;
  14、佳源超市宣传海报;
  15、佳源超市与合作商联谊会的光盘;
  16、佳源超市部分销售小票;
  17、佳源超市门店营业场所照片;
  18、秦皇岛晚报专题报道佳源超市专栏。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属于无效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被实际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张晓兵于2002年3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23年6月13日。2018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7显示被申请人成立多家分公司,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张晓兵成立多家佳源超市个体工商户。证据8显示张晓兵为被申请人的股东,2017年经股东会决议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晓兵变更为王亚军。证据9显示被申请人与多家合作商签署供货合同,并有购货发票予以佐证,证明被申请人采购他人商品。证据1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分公司具有食品经营等相关资质。证据12显示于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曾向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新益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利海商贸有限公司等开具促销服务费的发票。证据13显示于指定期间内佳源超市公众号曾发布多项佳源超市促销活动,替他人推销商品。证据5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于指定期间内印刷佳源超市促销海报,证据5、证据14宣传海报展出促销商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6、10、15、16、17、18营业场所照片、销售小票、会员卡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被申请人在推销(替他人)、货物展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推销(替他人)、货物展出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服务与推销(替他人)、货物展出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货物展出服务上的使用可视为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31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