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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博电竞馆 E•SPORT STAD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4: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8848号“宜博电竞馆 E•SPORT STAD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00340号商标、第3841873号商标、第16923192号商标、第194545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酒店图片、协议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宜博”,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ESPOR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培训、游戏厅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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