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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4: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8036号“TR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内在含义。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84758号“TRLI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377692号“Trusted 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材料、宣传使用材料、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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