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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影视”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3: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9200号“纯粹影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区分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06103号“纯粹”商标、第15006341号“纯粹”商标、第32444720号“纯粹瑜伽PURE YOGA及图”商标、第7682574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音乐频率 纯粹听觉 星期音乐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训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