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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牛”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3: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9541号“格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154491号“格牛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