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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畅牛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1: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0735号“誉畅牛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4724号“"ELO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35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誉畅牛油及图”指定使用在除“食用油”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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