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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1 10:15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第73601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61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0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且属于同一个商品类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很难将两个品牌区别开来,误以为二者来自相同的品牌产品,造成市场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经持续实际使用了十几年之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的品牌价值,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应予制止。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今誉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围巾、腰带”等商品上,2013年6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广州蒙尔特应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阿蓝尔股份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可见,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相对理由提出无效申请的,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2010年10月7日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恶意抢注为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超出五年法定期限,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评审理由予以驳回。
此外,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亦规定了不受期限限制的理由,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申请人亦援引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之“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评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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