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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米线”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1: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3777号“新生米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1900号、第45390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期满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新生”,二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