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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百老匯 BROADWAY MACA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1:0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6013号“澳門百老匯 BROADWAY MAC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4628号“骊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83262号“隆景德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澳门”仅是对服务提供地的真实描述,“百老汇”也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形成了第二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澳门”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中的“百老汇”是美国纽约一条著名街道的名称,已为公众所熟知,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