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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铭泰迪熊CHENGMING TAIDIXIO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0:4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9479号“诚铭泰迪熊CHENGMING TAIDIXI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4161号“LOCKE TE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14038A号“洛克泰迪 LOCKE TE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14084A号“洛克泰迪 LOCKE TE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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