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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RISI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0: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5309号“LURIS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7928号“LURI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