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PANDORAFIT”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0: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4593号“PANDORA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牛仔裤、女式套装”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牛仔裤、女式套装”两项商品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牛仔裤、女式套装”两项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9601号“PAN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9730号“PAN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39122号“PANDORA BY VIV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33204号“潘多拉 PAN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79859号“PAN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12822号“潘多拉 PAN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牛仔裤、女式套装”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牛仔裤、女式套装”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仔裤、女式套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仔裤、女式套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内衣、套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PANDORA”。申请商标在“牛仔裤、女式套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下一篇:“LURISIA”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