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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0:1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7103号“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6185号“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64396号“YO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矿泉水、豆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Y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