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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BAKID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0: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3905号“NEWBA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0270号“新百百货 NEWB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NEWBAY”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