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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20757号“晶粮 JING LIA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09:2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20757号“晶粮 JING L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72178号“晶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鱼肉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晶粮”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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