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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8 09:01 阅读()
申请人因第5339181号“WALL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323号决定,于2018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在2014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得到确认。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被申请人官网宣传资料;
2. 答辩人在中国成立的独资企业情况;
3. 进出口报关单;
4. 部分产品图片;
5. 线上销售情况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奥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05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0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2018年04月27日转让至原被申请人名下,2018年1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据2仅为主体资格证明。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1、4分别为自制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5为网店页面截图,其形成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在2014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得到确认。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被申请人官网宣传资料;
2. 答辩人在中国成立的独资企业情况;
3. 进出口报关单;
4. 部分产品图片;
5. 线上销售情况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奥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05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0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2018年04月27日转让至原被申请人名下,2018年1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据2仅为主体资格证明。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1、4分别为自制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5为网店页面截图,其形成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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