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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枪”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7:3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3276号“双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8932号“双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8604号“双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已被撤销,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椰浆、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笋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