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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PRO TECH”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7:3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6737号“SANIPRO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9356号“SAN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73188号“SAN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以及其制品和物品,即套、线、带、条、杆、管、管道和管子配件、阀门、板、薄板、厚板、棒、坯、锭、初轧坯以及粉末;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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