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MARKTINE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1 10:07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4日对第1375343号“MARKTINE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249178号“MARTIN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25052号“NARTINE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传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网络销售授权书》;
2、申请人产品的图片及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商品上,其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2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和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商标专用期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5类乐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5类乐器、吉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ARKTINEY”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MARTINEZ”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249178号“MARTIN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25052号“NARTINE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传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网络销售授权书》;
2、申请人产品的图片及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商品上,其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2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和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商标专用期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5类乐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5类乐器、吉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ARKTINEY”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MARTINEZ”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一篇:图形商标无效宣告
下一篇:“巴尔虎额吉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