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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艺术WaveArt”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6:2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340686号“浪潮艺术Wave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495号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部分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不具有效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水景喷泉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式、维修养护为一体的专业性公司。在三年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承接了多项喷泉工程,所使用设备包括复审商标的商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线上线下各种途径的宣传与使用,线上方面,被申请人开通了官方网站,每年缴纳维护费,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复审商标被标注于网站明显位置,网站中同样发布了大量关于复审商标的消息。这些行为均构成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获得的证书;
  2、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3、部分商品图片;
  4、发票;
  5、网络产品服务订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为无效证据,没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注册,2015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5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 1荣誉证书、证据5网络产品服务订单,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局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官网截图、证据3商品图片,上述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4发票,上述证据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涉及的内容也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我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4340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