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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K”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5: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534166号“NS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755号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计算器;可编程控制器;电池”四项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互联网上搜索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计算器;可编程控制器;电池”四项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三年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计算器;可编程控制器;电池”四项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授权合约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宣传册;
3、订购单、采购单、发票;
4、复审商标被许可人获得企业认证证书;
5、宣传资料。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津绽兴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12日申请注册,2001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石英晶体”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津绽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1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测量仪器;计算器;可编程控制器;电池”四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合约书,但该证据不能独立作为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5宣传册及宣传资料,上述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我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3采购单及发票,上述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品名称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我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计算器;可编程控制器;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计算器;可编程控制器;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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