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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5:0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645292号“桥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840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查询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但查询未果;同时,申请人在网上商城、实体超市、商城、电器批发市场等各种销售渠道寻找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始终无迹可寻。允许不使用的商标存在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等情形。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商标注册后,通过公司运营品牌,主要从事在网上平台销售第9类相关产品,在2014年3月取得商标注册后,就在阿里巴巴上开通了“桥乐”品牌的店铺,在2015年-2018年期间,均使用“桥乐”的品牌进行经营的宣传。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证据在U盘中):
1、网络店铺网址;
2、2014年7月、2015年6月“桥乐”品牌插座定时器的产品检验报告、2017年产品检测报告;
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17年出具的3C认证中英文件;
4、被申请人2015年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淘宝若干店铺使用的授权书;
5、阿里巴巴后台交易记录截屏;
6、产品及包装图片;
7、淘宝后台交易记录视频。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有:
8、慈溪市桥头爱乐电器厂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9、阿里巴巴店铺资料及交易记录截屏。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4日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开关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4年3月27日。
二、本案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慈溪市桥头爱乐电器厂的经营者,该电器厂于2012年9月29日注册,主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电器元器件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开关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经审理查明二可知,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慈溪市桥头爱乐电器厂的经营者,该电器厂于2012年9月29日注册,主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电器元器件等,该电器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显示为6年老店,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2015年复审商标品牌插座定时器的产品检验报告以及2017年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及3C认证证书,同时,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大量的淘宝、阿里巴巴销售结论截屏,销售记录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商品插座定时器,销售时间绝大多数均在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定时开关;电开关;遥控装置;电池开关(电)”商品与复审商标使用的插座定时器商品在工作原理、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电池充电器;电门铃;电测量仪器;遥控装置”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自动定时开关;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它接触器(电连接);电池开关(电)”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查询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但查询未果;同时,申请人在网上商城、实体超市、商城、电器批发市场等各种销售渠道寻找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始终无迹可寻。允许不使用的商标存在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等情形。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商标注册后,通过公司运营品牌,主要从事在网上平台销售第9类相关产品,在2014年3月取得商标注册后,就在阿里巴巴上开通了“桥乐”品牌的店铺,在2015年-2018年期间,均使用“桥乐”的品牌进行经营的宣传。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证据在U盘中):
1、网络店铺网址;
2、2014年7月、2015年6月“桥乐”品牌插座定时器的产品检验报告、2017年产品检测报告;
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17年出具的3C认证中英文件;
4、被申请人2015年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淘宝若干店铺使用的授权书;
5、阿里巴巴后台交易记录截屏;
6、产品及包装图片;
7、淘宝后台交易记录视频。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有:
8、慈溪市桥头爱乐电器厂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9、阿里巴巴店铺资料及交易记录截屏。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4日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开关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4年3月27日。
二、本案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慈溪市桥头爱乐电器厂的经营者,该电器厂于2012年9月29日注册,主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电器元器件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开关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经审理查明二可知,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慈溪市桥头爱乐电器厂的经营者,该电器厂于2012年9月29日注册,主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电器元器件等,该电器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显示为6年老店,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2015年复审商标品牌插座定时器的产品检验报告以及2017年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及3C认证证书,同时,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大量的淘宝、阿里巴巴销售结论截屏,销售记录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商品插座定时器,销售时间绝大多数均在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定时开关;电开关;遥控装置;电池开关(电)”商品与复审商标使用的插座定时器商品在工作原理、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电池充电器;电门铃;电测量仪器;遥控装置”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自动定时开关;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它接触器(电连接);电池开关(电)”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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