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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Choo”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7 17:17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对第26958172号“Ariel•Ch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266616号“CHOO”商标、第22368379号“CHOO”商标、第22368380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搜索引擎对“JIMMY CHOO”进行搜索的结果网页;
  2、“JIMMY CHOO”品牌介绍资料;
  3、网络媒体、报刊杂志媒体对“JIMMY CHOO”商标的评价、报道;
  4、“JIMMY CHOO”系列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资料等;
  5、“JIMMY CHOO”产品图片、中国门店装潢照片及产品宣传图册等;
  6、上海瑞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JIMMY CHOO”商标产品的发票等;
  7、明星穿着“JIMMY CHOO”商标产品出席活动的图片等;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华丽志》品牌调查报告等及中文翻译;
  10、相关裁定书;
  11、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核准,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为原则性条款,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以“Choo”为重要组成部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JIMMY CHOO”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服装商品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