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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占”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7 15:1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16878782号“黄华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黄华占”为常规稻的新品种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大面积普及使用。2、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自2009年起已获得“黄华占”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是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指定在湖北省、江西省唯一授权单位。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的在先权利,并构成对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知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3、被申请人作为种业公司,将“黄华占”在未加工的稻、植物种子等商品上进行商标注册并独占使用,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名下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2、各主要种植省份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3、杂志、媒体对“黄华占”的宣传报道;
  4、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与深圳兴旺生物种业有限公司签订“黄华占”品种合作协议书;
  5、深圳兴旺生物种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重新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
  6、湖北省科学技术厅鄂科技通(2015)23号文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注册,201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种子、玉米、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证书号为第20092266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显示,“黄华占”为水稻品种名称,“黄华占”品种权人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品种权号:CNA20060287.X,申请日:2006年4月25日,授权日:2009年7月1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3、“黄华占”水稻品种自2005年起陆续通过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的在先权利,并构成对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知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从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我由局查明的事实2、3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知,200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权颁发给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品种名称为“黄占华”,种类为水稻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且“黄华占”水稻品种自2005年起陆续通过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选育的“黄华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广东省、湖北省等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为水稻的品种名称。本案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黄华占”构成,若将其使用在植物种子、未加工的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品种名称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在植物种子、未加工的稻商品上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如上所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黄华占”已为水稻品种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未加工木材、谷(谷类)、小麦、玉米、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方面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未加工木材、谷(谷类)、小麦、玉米、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商品上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等证据虽出现标识“黄华占”,但该文字仅表示水稻品种名称,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将“黄华占”作为商标使用在植物种子、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的植物新品种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之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