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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7 15:06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1日对第18391600号“R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商标“RR图形”、“ROLLS-ROYCE”及其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1585898号“RR”商标、第29273号“RR”商标、第29275号“RR”商标、第770339号“ROLLS ROYCE RR”商标、第770487号“ROLLS ROYCE RR”商标、第136516号“ROLLS ROYCE RR”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丑化。2、争议商标与第770487号“ROLLS ROYCE R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了多达七百多件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将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欺骗性,并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被认定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裁定;
  2、介绍“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航空发动机、船舶产品宣传手册;
  3、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中国官方网站的内容信息及中国搜索引擎上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的相关介绍;
  4、罗尔斯-罗伊斯公司航空发动机及遄达发动机的相关介绍;
  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6、中国众多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对“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的宣传及报道;
  7、2013年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品牌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
  8、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汉英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和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部分复印件;
  9、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10、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在北京举办的伦敦交响乐巡演宣传册;
  11、刊有“RR图形”、“RR图形”、“ROLLS ROYCE”和“劳斯莱斯”广告的2008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杂志第88期;
  12、罗尔斯-罗伊斯商业(北京)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间的财务报表;
  13、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4、《中国贸易报》和《中国工商报》载文报道了昆明市工商局查处的劳斯莱斯卡拉OK歌厅;
  15、“ROLLS ROYCE”商标交涉函;
  16、在先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领域商品不同,亦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等服务上,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1993年8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检修及维修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上。199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期至2024前10月20日。
  3、申请人还在第4类、第7类、12类、第37类、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劳斯莱斯”、“ROLLS-ROYCE”、“RR”等多件商标。
  4、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南方都市报(全国版)》、《福建日报》、《北京日报》、《民营经济报》、《中国石化报》、《京华时报》、《中国贸易报》、《天津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交通报》、《财经时报》、《北京晚报》、《金陵晚报》、《新闻晨报》、《经济参考报》、《经济日报》、《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新京报》、《宜宾日报》、《扬州晚报》、《东亚经贸新闻报》、《长沙晚报》、《西南都市报》、《西安晚报》、《青岛财经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珠海商报》、《华夏时报》、《新华社经济资讯报》、《中国新闻社》、《北京青年报》、《东方早报》、《中国企业报(数字报)》、《企业家日报》、《重庆时报》、《长春晚报(数字报)》等报纸或网络媒体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及其发动机、压缩机等产品进行宣传报道。
  5、2003年12月由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第1471-1472页中的世界主要航空发动机附录显示,英国的生产厂RR拥有多款型号的航空发动机,且该发动机已应用至多种飞机中。2009年3月1日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第615页显示“R.R  Rolls-Royce 罗尔斯罗伊斯 (简称罗-罗公司)”。
  6、2008年4月第88期《中国民用航空》杂志刊登“RR ROLLS ROYCE”、 “ROLLS ROYCE”广告。
  7、申请人“ROLLS ROYCE”商标于2000年被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8、2013年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介绍了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发展历程及其在汽车、航空发动机等行业取得的成就。
  9、我局在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9673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第29273号“RR”商标、第136516号“ROLLS ROYCE RR”商标在第9794774号“RB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1年8月2日之前分别构成使用在活塞内燃机另件、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6、7、8、11、13在案佐证。
  10、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962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类、2类、9类、16类、24类、25类、41类、42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梦想世界”、“最强回合”、“群雄争霸”、“QQ”、“多益小昕”等商标。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所体现。《商标法》第七条是关于商标可注册性的原则性规定,其精神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测量;化学服务;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检修及维修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虽属相同群组,但双方从事不同领域,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并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RR”、“ROLLS-ROYCE”及其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商标的复制、摹仿,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活塞内燃机另件商品上的第29273号“RR”商标及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的第136516号“ROLLS ROYCE RR”商标于2015年12月7日已被我局在异议复审程序中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第29273号“RR”商标、第136516号“ROLLS ROYCE RR”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与申请人所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内燃机另件商品等商品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表现形式区别明显。同时,被申请人除了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注册了“AA”、“BB”、“CC”、“DD”等商标,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被申请人名下虽有900余件商标,但作为一家网络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为3亿6千万元,申请注册的商标大多围绕在第9类、第41类、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多为游戏名称的商标,符合其行业特点,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是通过恶意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理由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