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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E ROUE”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7 13:49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对第23248867号“GRANDE RO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摩天轮FERRIS WHEEL DESIGN及图”标识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和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宣传使用在广告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15375号“摩天轮 FERRIS WH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41525号“摩天轮 FERRIS WHEEL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摩天轮FERRIS WHEEL DESIGN及图”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但使申请人的经济造成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商标信息;
2、申请人授权给公司的授权书及公司信息;
3、申请人的企业宣传信息、客户签署的协议、送货单、发票、订货合同、收据、印刷画册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等服务上;2017年11月21日,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2019年5月13日,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3、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载明申请人将引证商标一授权给佛山市顺德区摩天轮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11年5月6日至商标到期日。
申请人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摩天轮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雪梅,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1、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争议商标与二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虽然争议商标“GRANDE ROUE”中文含义为“摩天轮”,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显示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摩天轮”系列标识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佛山市顺德区摩天轮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广告等服务所及领域将“摩天轮”作为商号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产生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摩天轮FERRIS WHEEL DESIGN及图”标识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和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宣传使用在广告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15375号“摩天轮 FERRIS WH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41525号“摩天轮 FERRIS WHEEL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摩天轮FERRIS WHEEL DESIGN及图”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但使申请人的经济造成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商标信息;
2、申请人授权给公司的授权书及公司信息;
3、申请人的企业宣传信息、客户签署的协议、送货单、发票、订货合同、收据、印刷画册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等服务上;2017年11月21日,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2019年5月13日,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3、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载明申请人将引证商标一授权给佛山市顺德区摩天轮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11年5月6日至商标到期日。
申请人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摩天轮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雪梅,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1、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争议商标与二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虽然争议商标“GRANDE ROUE”中文含义为“摩天轮”,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显示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摩天轮”系列标识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佛山市顺德区摩天轮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广告等服务所及领域将“摩天轮”作为商号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产生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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