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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工资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7 13:4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16883665号“YY工资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为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旗下“YY”品牌经大力宣传和推广使用,在全国通讯网络等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704588号“多玩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59855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YY”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使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YY”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2、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信息及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公司及旗下各产品网页介绍资料;
4、申请人部分获奖证书;
5、申请人官网对“YY”系列服务产品业务的介绍;
6、“YY语音”系列软件作品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7、有关申请人及“YY”系列品牌的网络搜索结果;
8、“多玩”商标获得的著名商标荣誉证书;
9、申请人的相关宣传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用社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且注册人均为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由字母“YY”、汉字“工资”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一为“多玩YY”,引证商标二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yy”,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债务托收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信用社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理区域接近,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该条款所指之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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