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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蒂娜WINTIN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4:4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758075号“温蒂娜WINTIN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792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品牌授权书及授权公司资质证明;
2、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
3、专利证书;
4、委托加工合同及采购订单;
5、复审商标天猫旗舰店、京东官方旗舰店等店铺铺信息以及销售订单、买家评价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婴儿床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复审商标天猫旗舰店、京东官方旗舰店等店铺铺信息以及销售订单、买家评价信息等,其中买家评价信息中显示的婴儿床、童床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婴儿摇床;摇篮;床垫;手推车(家具);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有效的形成时间。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加工合同、天猫、京东旗舰店店铺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对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婴儿摇床;摇篮;床垫;手推车(家具);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婴儿摇床;摇篮;床垫;手推车(家具);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品牌授权书及授权公司资质证明;
2、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
3、专利证书;
4、委托加工合同及采购订单;
5、复审商标天猫旗舰店、京东官方旗舰店等店铺铺信息以及销售订单、买家评价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婴儿床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复审商标天猫旗舰店、京东官方旗舰店等店铺铺信息以及销售订单、买家评价信息等,其中买家评价信息中显示的婴儿床、童床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婴儿摇床;摇篮;床垫;手推车(家具);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有效的形成时间。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加工合同、天猫、京东旗舰店店铺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对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婴儿摇床;摇篮;床垫;手推车(家具);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婴儿摇床;摇篮;床垫;手推车(家具);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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