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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幸福WO DE XING FU”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5:4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4658号“我的幸福WO DE XING 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0585号“麦幸福MY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