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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罗来KANGLUOLAI”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1 08:41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13713445号“康罗来KANGLUOL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02004号“罗莱”商标、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第957007号“罗莱LUOLAI及图”商标、第4167105号“罗莱家纺 LUOLAI”商标、第3911441号“罗莱家纺 LUO LAI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第9750349号“罗莱·印象”商标、第12408467号“罗莱儿童”商标、第4902138号“LUO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罗莱”为申请人在先字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三、申请人“罗莱”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商标申请日前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申请人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5、被申请人珠宝注册情况;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6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纺织品制壁挂;毡;纺织品毛巾;被子;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家具遮盖物;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之八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被子、床单、纺织品或塑料帘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康罗来”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罗莱”、“LUOLA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考虑到申请人“罗莱”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家纺领域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理由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