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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实米JISHIM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4:04 阅读(


  申请人因第7057942号“吉实米JISHI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315号决定,于2018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真正使用的有效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许可大安市嫩江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合同;
  2、销售合同、发票;
  3、荣誉证书;
  4、实物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复印件发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证据所示商标与复审商标区别明显,使用时间不明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大安吉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9年05月15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大安市嫩江泉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大安市嫩江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在案共提供了两份销售合同及发票,发票代码“122081577002”、发票号码“00725296”的发票所盖专用章“大安市吉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名义“大安吉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定区别,并且该张发票二维码扫描结果为乱码。发票代码“2200161160”、发票号码“01405038”的发票二维码扫描结果所示金额1128.21元,与纸质发票金额31000元不符,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我局对上述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另提交的荣誉证书不是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照片证据则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综上所述,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057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