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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fighter”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3:59 阅读()
申请人因第4493260号“Bullfigh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345号决定,于2018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1月30日至2018年0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 ,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对其进行了使用。2、申请人无权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调阅。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同他人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书及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被申请人授权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可恩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3、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同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
4、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关于制作小皮具和无纺布袋促销礼品的决定;
5、深圳市国人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6、实物实景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副本)发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可恩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可冉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真优雅服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02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公文包;公文箱;旅行袋;书包;帆布背包;钱包(小钱袋);学生用书包;卡片盒(皮夹子);护照夹(皮革制)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11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首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我局对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可恩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在案共提交了12份合同、7张发票,发票证据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共有两份合同、发票可相互对应,但所售“证书封皮、美甲套装”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不符,且该两份合同中亦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证据4、5均不是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证据6实物照片证据则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1月30日至2018年0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 ,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对其进行了使用。2、申请人无权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调阅。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同他人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书及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被申请人授权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可恩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3、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同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
4、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关于制作小皮具和无纺布袋促销礼品的决定;
5、深圳市国人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6、实物实景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副本)发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可恩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可冉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真优雅服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02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公文包;公文箱;旅行袋;书包;帆布背包;钱包(小钱袋);学生用书包;卡片盒(皮夹子);护照夹(皮革制)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11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首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我局对深圳市斗牛士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可恩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在案共提交了12份合同、7张发票,发票证据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共有两份合同、发票可相互对应,但所售“证书封皮、美甲套装”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不符,且该两份合同中亦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证据4、5均不是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证据6实物照片证据则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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