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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73059号“Dalwhinn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08: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059号“Dalwhinn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1083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同意书》以及公证认证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