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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7 09:4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2523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95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检测报告;
2、品牌产品加盟商发票、门店照片及地址;
3、申请人产品在天猫、京东的旗舰店;
4、李冰冰、泰勒代言产品广告图及点击率、代言费统计;
5、微信公众号文章发表、体育活动赞助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95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检测报告;
2、品牌产品加盟商发票、门店照片及地址;
3、申请人产品在天猫、京东的旗舰店;
4、李冰冰、泰勒代言产品广告图及点击率、代言费统计;
5、微信公众号文章发表、体育活动赞助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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