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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32388号“全全呜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08:5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2388号“全全呜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的设计在合理范围之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哩”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