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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ME HEARTS”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7 09:10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32031号《关于第15147475号“CHROME HEAR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5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在第5、9、10、16、21、24、25、29、30、32、43类等多个类别共申请了44枚商标,其中“贝塔”、“一兰”、“MIKIMOTO”、"BBC ICE CREAM”、“ABATHING APE”等商标与知名的母婴品牌“贝塔”、珠宝品牌“MIKIMOTO”、拉面品牌“一兰拉面”、著名广播公司BBC 等高度近似,其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第三人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据此,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亦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贝塔”、“一兰”、“MIKIMOTO”、"BBC ICE CREAM”、“ABATHING APE”等40多件商标,且其中多件商标文字非固有词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在答辩程序中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难谓善意。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抢注和囤积注册商标以营利的目的。该类抢注和囤积注册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目的、产品原料、消费对象、消费场所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并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CHROME HEARTS”作为其字号、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吸奶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商标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