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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SHAO”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3:2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9633号“永S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4486号“永”商标、第12479347号“永”商标、第11760313号“SHA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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