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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UL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1:5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542272号“VAUL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876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真实、合法、有效、大量、持续的实际使用,且经过使用与宣传,复审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被申请人所提出的撤销主张系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亦是对申请人合法经营权利的侵害。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店铺照片;2.名片照片;3.名字牌照片;4.纸袋及贴纸照片;5.眼镜布照片;6.价格本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4年10月7日第142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架、眼镜等商品上,专用期自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2018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使用者以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54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