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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威VIS'V”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1:2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149471号“维斯威VIS'V”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02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因未收到《关于提供注销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而错失提供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机会。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便有着大量的商业使用及持续的宣传推广,其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每年均有大量的销售,且在天猫旗舰店进行线上销售推广,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佛山市顺德区简优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检验报告;3、维斯威天猫旗舰店销售页面截图;4、产品外包装图片;5、维斯威红包刮刮卡、信封、纸盒销售出货单及支付凭证截图;6、维斯威太阳眼镜销售发票;7、VISV太阳镜、维斯威镜片及眼镜架等商品的淘宝订单截图。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照相机(摄影);电话机;麦克风;眼镜;摄像机;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灯光调节器(电);电视机;眼镜盒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手提电话、眼镜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人可以是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佛山市顺德区简优贸易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3、7为佛山市顺德区简优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维斯威天猫旗舰店销售复审商标近视镜片、镜架及太阳镜产品的销售页面截图及订单截图,上述证据材料大部分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为佛山市顺德区简优贸易有限公司向他人开具的VIS'V维斯威太阳镜销售发票,形成时间亦在指定期间。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5等相关检验报告、产品外包装印制单据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盒商品与眼镜商品的关联关系,复审商标在“眼镜盒”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手提电话;照相机(摄影);电话机;麦克风;摄像机;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灯光调节器(电);电视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眼镜、眼镜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3149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