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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ASIL”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1: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0460号“CLEARAS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904119号“CLEARAS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的审理中,一旦引证商标的注册被撤销,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请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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