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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19034A号“Asahi SUPER“DR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3-07 10: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5919034A号“Asahi SUPER“DRY”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834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异议人是世界知名的服装服饰公司,经广泛宣传与使用,异议人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享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1245514号“SUPER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产品图册;媒体报道;网站信息;销售情况;商标注册情况等。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保护申请,被异议人不存在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公司官方网站以及中国官方网站中的公司简介;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旗(非纸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服装标签;贴在服装上的标签;织物;纺织织物;布”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中的“SUPER DRY”单独以红色字体标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SUPERDRY”字母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纺织织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织物;纺织织物;布”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纺织织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第24类已拥有在先注册第8575888号“ SUPER“DRY””商标、第9921161号“ASAHI SUPER DRY”商标、第9921156号“Asahi”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延伸保护,不存在恶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以及中国官方网站中的公司简介;3、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资料;4、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程序,被异议商标在“纺织品制壁挂、旗(非纸制)”商品上的异议核准注册决定已生效,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上述商品并非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的复审商品。
2、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中的“SUPER“DRY””单独以红色字体标出,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纺织织物”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异议人是世界知名的服装服饰公司,经广泛宣传与使用,异议人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享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1245514号“SUPER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产品图册;媒体报道;网站信息;销售情况;商标注册情况等。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保护申请,被异议人不存在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公司官方网站以及中国官方网站中的公司简介;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旗(非纸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服装标签;贴在服装上的标签;织物;纺织织物;布”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中的“SUPER DRY”单独以红色字体标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SUPERDRY”字母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纺织织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织物;纺织织物;布”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纺织织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第24类已拥有在先注册第8575888号“ SUPER“DRY””商标、第9921161号“ASAHI SUPER DRY”商标、第9921156号“Asahi”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延伸保护,不存在恶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以及中国官方网站中的公司简介;3、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资料;4、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程序,被异议商标在“纺织品制壁挂、旗(非纸制)”商品上的异议核准注册决定已生效,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上述商品并非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的复审商品。
2、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中的“SUPER“DRY””单独以红色字体标出,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纺织织物”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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