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ODS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10:03 阅读(

 申请人因第6583952号“ODS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2597号决定,于2018年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以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实物照片;2、淘宝网销售订单截图;3、淘宝网、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无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公文箱、旅行包(箱)、钥匙盒(皮制)、手提包、书包、皮垫、(动物)皮、手杖、伞”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其自制,证据2、3均为网络证据,未经公证,上述证据均难以确定真实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此外,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仅涉及钱包商品,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垫、手杖、伞等其它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658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