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合一ONENES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09:58 阅读(

申请人因第7286623号“合一ONEN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55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部分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媒体报道;2、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百度搜索结果;3、培训课程音频列表。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道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公共游乐场、健身俱乐部、动物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节目制作”服务上。2010年6月1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节目制作”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2所涉均为教育、培训服务,证据3系其自制,难以确定真实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节目制作”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28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