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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派HUANGPA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9:46 阅读(

       申请人“广东皇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因第7517294号“皇派HUANG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22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因撤销阶段的证据未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许可给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使用,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在撤销阶段原被申请人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现补充提供销售合同与发票予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事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公证的销售发票、注册证原件,销售合同;3.产品及外包装照片复印件。
  应案件需要,商标局调取了撤销阶段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肖像使用权合约》复印件;5.销售授权书;6.门面牌头、产品照片复印件;7.销售单原件;8.宣传单及销售截图。
  商标局将上述证据交换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铁锅;饮用器皿;旅行饮水瓶;隔热容器;清洁器具(手工操作);饮水槽;玻璃杯;烹饪锅;烤盘(烹调用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0月27日止。2018年04月0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复审商标于2019年9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由原被申请人周和平转让给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所有。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原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原件及营业执照,表明原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现被申请人使用;根据证据2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销售发票,并结合证据3产品及外包装照片、证据4《肖像使用权合约》、证据5的销售授权书、证据6门面、产品照片、证据7销售单、证据8宣传单及销售截图可知,现被申请人将“皇派”牌炒锅、煎锅进行公开销售。本案中,复审商标与现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皇派”商标近似,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铁锅,烹饪锅,烤盘(烹调用具)”商品与现被申请人“皇派”商标实际使用的炒锅、煎锅商品系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在上述商品上,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杯,旅行饮水瓶,隔热容器,清洁器具(手工操作),饮水槽”或与之类似的商品,虽然销售合同涉及“咖啡壶”商品,但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所对应的合同已切实履行,故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与“咖啡壶”类似的“饮用器皿”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玻璃杯,饮用器皿,旅行饮水瓶,隔热容器,清洁器具(手工操作),饮水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用器皿,铁锅,烹饪锅,烤盘(烹调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玻璃杯,饮用器皿,旅行饮水瓶,隔热容器,清洁器具(手工操作),饮水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