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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 Tw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8:11 阅读(

       申请人“魔术调味混合有限责任公司”因第7604261号“Magic T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7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不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提交的是由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其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表明复审商标以注册人的名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二、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申请人请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商品服务标识,一直延用至今。复审商品品牌产品由被申请人的泰国工厂生产,后经物流在广东省番禺区港口到达中国。后由被申请人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优亚希佰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泰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注册证;
  2、被申请人“Magic Twin及图”品牌产品进出口提货单及泰国工厂出具的商业发票(2016年5月、2017年5月);
  3、被申请人中国分支机构—优亚希佰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网站网页截图;
  4、优亚希佰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泰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商授权委托书、代理协议及区域销售订单及对应的银行电子回单和发票以及“Magic Twin及图”品牌产品在商超内的陈列架照片及产品实物照片(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
  5、被申请人“Magic Twin及图”品牌产品在天猫商城上销售的网页截图及产品包装材料照片(2017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商标局不再罗列。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2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进出口提货单及发票、证据4经销商授权委托书、销售订单、发票等,均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形成时间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巧克力饼干、黄油草莓饼干等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照片、天猫销售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相关商品已面向公众并进入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对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没有其授权给泰国工厂、优亚希佰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证明,对此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虽没有授权证明,但其提交了上述使用证据并未违背其使用意图,故对此主张商标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